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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氢能新政:将西海岸新区规划为青岛市氢能产业园

来源:原创 2023-10-16


10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氢能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指出,将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规划建设青岛市氢能产业园,鼓励全市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向园区集聚,由市级财政连续3年每年出资1亿元用于支持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科研创新孵化器等重点项目建设。

对园区内单个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根据当年度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仅限建筑物及设备投资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对园区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主导产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每上一个档次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鼓励以商招商,对引荐单位引进园区的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由青岛西海岸新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后,给予引荐单位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下为原文内容:

青岛市氢能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氢能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国内一流的氢能产业园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产业集聚园区。规划建设青岛市氢能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鼓励全市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向园区集聚,由市级财政连续3年每年出资1亿元用于支持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科研创新孵化器等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二、强化园区用地保障。合理划定园区范围,充分预留发展空间。积极推荐园区内重大产业项目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对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的,优先保障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入驻园区氢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推动重大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对年度实际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含)且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30%,累计给予企业最高1200万元的研发专项补贴;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机构,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30%,累计给予研发机构最高1200万元的研发专项补贴。(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支持园区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共性技术供给。积极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园区企业建设中试平台、熟化基地等。支持园区企业技术攻关、平台建设,按现行科技计划体系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四、支持企业孵化器建设。对园区氢能领域研发设计、中试集成、测试验证等产业支撑平台,鼓励其建设专业孵化器,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高水平资源对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搭建等专业化服务,孵化器年度实际完成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其年度服务合同实际完成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五、支持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园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氢能重点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研发及生产类用房的,给予最长3年的房租补贴,其中前两年100%、后一年50%,同一企业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六、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对园区内单个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根据当年度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仅限建筑物及设备投资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七、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对园区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主导产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每上一个档次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鼓励以商招商,对引荐单位引进园区的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由青岛西海岸新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后,给予引荐单位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八、支持打造多元化应用场景。依法依规开放青岛西海岸新区氢能应用场景,支持园区内企业积极参与。鼓励氢能关键技术和产品在重点行业领域创新应用,现有氢能产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单个企业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九、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园区企业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认定为青岛西海岸新区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分别享受100万元、50万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十、强化基金保障支持。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行业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市、区两级引导基金按照1:1比例配资,加大对园区产业资本的投入力度。(责任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政策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他相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有特殊贡献的重大战略性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一事一议”另行专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