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发布
来源:上海经信局、中国氢能联盟及网络公开渠道 2023-04-27
近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 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通知印发《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标准。
《细则》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而制定。
燃料电池汽车在上海汽车会展中心发车
《细则》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整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布局建设、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运营、示范应用支撑服务:
(一)整车示范应用。燃料电池汽车符合国家及本市示范应用相关要求,相关车辆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上海市按照每1积分20万元给予奖励,由中央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比例安排15万元,车辆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安排5万元。
(二)车辆运营。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
(三)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符合上海市相关要求的关键零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由相关区参考积分值给予企业奖励资金。
(四)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应用。车辆购置和运营补贴标准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车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五)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布局建设。在上海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站点”类别)的,上海市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30%给予支持。
(六)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运营。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类别)和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站点”类别)的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支持。
(七)示范应用支撑服务。建立上海市加氢站与氢燃料电池汽车公共数据平台,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撑。市级平台提供的数据通过国家有关部委的年度考核后,按照此次考核年度实际发生的平台运维费用,经审定后给予市级平台运营主体奖励资金。
《细则》还列出了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预算管理与资金下达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