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五年,100%地方补贴!佛山出台最新氢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政策
近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佛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氢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的100%确定地方补贴,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图1 《佛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公告详情
依据《办法》,此次补贴对象为氢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类型包括乘用车、客车、货车等。主要指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在佛山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氢燃料电池汽车的企业和个人。公交车则按《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修订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办法》要求,申请补贴的车辆须满足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可获得国家补贴;在佛山初次注册登记且未提档过户异地(佛山市以外地区),申报地以车主企业注册地或车主身份证(居住证)地址所在区划分;车主为企业时,车辆累计行驶里程达到2万公里;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车载终端、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等条件。
补贴标准方面,佛山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100%确定地方补贴标准,即国家补贴:地方补贴为1:1。据悉,各级财政对车辆购置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上级补贴后再按比例计算市、区的财政补贴金额。
据悉,补贴申请主体须将申请材料通过佛山扶持通(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在线申请申报。
《佛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佛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料电池汽车是一种以车载燃料电池装置产生的电力作为动力的汽车,燃料类型包括:氢气、甲醇、天然气等。本办法所指燃料电池汽车仅限氢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类型包括乘用车、客车、货车等。
第三条 补贴范围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且在我市依法初次注册登记并符合我市补贴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公交车按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修订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发改新能〔2020〕15号)执行)。
第四条 补贴标准
我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对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100%确定地方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标准。各级财政对车辆购置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上级补贴后再按比例计算市、区的财政补贴金额。
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车辆获得行驶证日期对应政策执行:
(一)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国家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规定执行;
(二)2018年2月12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国家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 号)规定执行;
(三)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国家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规定的过渡期补贴标准执行。
第五条 补贴申报主体和责任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我市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补贴对象为燃料电池汽车消费者,申报主体为消费者。若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在销售燃料电池汽车时按照扣减地方财政补贴金额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的(应在车辆销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车辆总价、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以及消费者实付价格,并据不含任何补贴的实际销售价格在本市开具车辆销售发票),则申报主体为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经核定无误后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
(二)申报主体责任:
1.申报主体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须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如实提供在我市销售车型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情况。
第六条 补贴申请车辆须满足的条件
(一)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可获得国家补贴;
(二)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且未提档过户异地(佛山市以外地区),申报地以车主企业注册地或车主身份证(居住证)地址所在区划分。
(三)车主为企业时,车辆累计行驶里程达到2万公里。
(四)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车载终端、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第七条 补贴申请材料
(一)申报主体为消费者时须提供:
1.佛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请政府补贴承诺书(附件3);
3.车主企业营业执照或车主身份证(居住证)、车辆购销合同(含补充协议)、购车发票、行驶证、银行卡(用于领取补贴);
4.车辆应获国家补贴标准的佐证材料;
5.车主为企业时还须提供车辆行驶里程佐证材料。
(二)申报主体为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时须提供:
1.佛山市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佛山市燃料电池汽车财政补贴确认表(附件2);
3.申请政府补贴承诺书(附件3);
4.申报主体企业营业执照、车主企业营业执照或车主身份证(居住证)、车辆购销合同(含补充协议)、购车发票、行驶证、银行卡(用于领取补贴);
5.车辆应获国家补贴标准的佐证材料;
6.车主为企业时还须提供车辆行驶里程佐证材料。
第八条 补贴申请流程
(一)区发展改革局组织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主体应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申请材料通过佛山扶持通(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https://fsfczj.foshan.gov.cn)在线进行申报。其中,车辆销售上牌后可按申请拨付部分补贴资金,原则上不高于地方补贴总额的50%,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发布之日后销售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之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第九条 资金绩效目标
通过资金扶持符合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产品,支持我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我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资金分配和下达
佛山市燃料电池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构成,市、区按照2:8比例共同对佛山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进行补助。市发展改革局结合各区燃料电池汽车实际推广情况和市级负担比例编制资金预算,采用因素法制定并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任务清单。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资金审核和拨付
各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清算并拨付使用市级补贴资金。区发展改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在佛山扶持通、各区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拨付手续完成10个工作日内须将市级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结余资金可由市财政局调剂用于后续年度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缺口资金由各区自筹解决。市、区应加快落实资金配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获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恶意骗补的申报主体依照相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将收回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并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2.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提供虚假材料、产品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将收回相应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3.对协助申报主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4.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按申请获得部分补贴资金后,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相关里程要求的车辆,申报主体须在规定年限届满三个月内向发放资金的区发展改革局报告,并退回相应财政补贴资金,若不主动报告、不退回资金的,按恶意骗补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主体、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主体、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等。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六)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及实际,研究制定区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申报主体应在达到补贴条件后2年内申报;在本办法实施前达到补贴条件的,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放弃申领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其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则执行国家、省的政策。